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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将开庭

时间:2021-12-10 10:21:35

去年,有一则震惊全国网友的新闻席卷网络,原因是南京一位女大学生和男友吵架竟遭到男友杀害!在今年12月17日此案件即将开庭,而该女生的家属也在8日发声,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么样的?家属做出了什么样的声明?一起和见闻坊小编了解一下吧!

事情经过:

被害女生李某月生于1998年,事发前和男友洪某住在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

李某月的父亲李先生曾告诉记者,女儿2020年7月9日上午离开与男友的共同住处后失联,失联前曾因琐事与男友洪某吵架。

小区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李某月于2020年7月9日10时42分独自一人离开所住小区。

从警方处,李先生了解到,李某月于同年7月9日从南京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7月9日晚上从昆明转机至西双版纳,下了飞机后,当晚21时16分到了勐海县兴海检查站,之后便再无线索。

2020年8月4日晚,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发布通报,已发现李某月尸体,系其男友伙同他人将其诱骗至勐海郊外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据通报,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2020年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2020年9月11日晚,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峤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泽青、张晨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文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家属发声:

遇害女大学生李某月的父亲李先生告诉记者,该案将于12月17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李先生透露,在该案中他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为15万元。

“如果不提这15万,我可能连坐在旁听席上能发言的权利都没有,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提了15万,到时当庭我会说明我不要这个赔偿。”

李先生称,案发后,嫌疑人家属时常给他打电话,希望可以见面谈一谈,“我都是不接电话的,不想跟他们多谈。”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将提前几天赶到云南,开庭时会参加庭审,希望能严惩凶手。

李某月的遗体也并未火化,一直停放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的殡仪馆中,李先生准备开庭后将女儿接回来。

“开完庭看看结果吧,孩子在那个地方这么长时间了,我们的心真放不下来。”

该案曾由西双版纳州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洪某的代理律师向警方提出应对洪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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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砍了我姐姐56刀,刀刀致命,我姐姐心肝肺脾没有一处是好的,我们希望他能被判死刑。”

四川南充,凌晨,35岁的美甲店老板小顾,和女儿正在睡梦中。突然,房门被人强行踹开,一名男子手拿匕首冲入卧室,对着小顾连刺56刀,致其当场死亡。

而发生这一切时,小顾未满8岁的女儿在旁亲眼目睹。

原来,行凶的男子屈某,是小顾的“前男友”。

2018年,小顾离异后带女儿独自生活,结识屈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

一年后,小顾坚决提出了分手,屈某却一直苦苦纠缠,不仅经常骚扰,甚至跟踪、恐吓。

在纠缠半年多后,屈某深知无法挽回,便起了杀心,这才发生了故事开头那恐怖的一幕。

屈某因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随后,南充检方以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目前,二审已开庭,但仍未宣判。

故意行凶杀人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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